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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侦探公司: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?
发布时间:2024-07-13 13:47:03
(1)根据法律 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; 同时此种情况下,所产生的债务亦当归为双方的共同责任和义务,因此必须由彼此共同承担起还款之重任。 (2)倘若有朝一日两人不幸宣告分手,面临离婚境地时,此项欠债亦需依然由二者共同承担。 然而,在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,其中一方可代另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还款责任。 (3)若双方在离婚之后,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无力继续支付房贷,银行依旧有权继续向其配偶寻求偿付。 如同前述,对于银行而言,无论是否已取得房屋产权,当事人始终应视为共同的债务人,银行可选择向任何一方追讨债务。 然而在私人层面上,夫妇二人可以自行商议决定房产所有权及债务承担方式,但仅限内部有效,无法直接对抗债权人权益。 在银行向未承担债务一方追讨成功的情况下,该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追偿。 换言之,尽管于银行的角度来说,债务担当人仍由双方组成,银行亦可向任意一方追讨,但在个体层面上,夫妻双方仍有权就房产分配及债务分担事宜达成协议,而此等约定仅限于夫妻二人之间,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。《民法典》**千零八十七条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】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 **千零八十九条【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】离婚时,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